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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好群眾身邊“小案” 《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發(fā)布
2023-03-03 09:34:00  來源:法治日報

本報記者 張昊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公安部發(fā)布《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公安部法制局有關負責人,就司法實踐中如何對《意見》準確理解與適用回答了《法治日報》記者提問。

記者:最高檢、公安部專門針對輕傷害案件的辦理聯(lián)合發(fā)布《意見》,主要是出于什么考慮?

答:輕傷害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常見多發(fā)。從刑法規(guī)定來看,輕傷害案件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屬于輕罪案件。根據(jù)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傷害案件可以自訴。同時,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因民間糾紛引起的輕傷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梢?,對民間糾紛引發(fā)的輕傷害案件,法律強調要在注重促進矛盾化解、促進刑事和解的基礎上依法從寬處理。

輕傷害案件是發(fā)生在人民群眾身邊的“小案”,但如果處理不當,就容易埋下隱患或者激化矛盾。2021年以來,最高檢對輕傷害案件的辦理進行了調研。

調研發(fā)現(xiàn),各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辦理輕傷害案件過程中積累了很多好的經驗做法,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認罪認罰從寬、刑事和解等制度的適用還需進一步加強。從調研情況看,有的檢察辦案人員還存在構罪即捕、構罪即訴的辦案理念,對于促成刑事和解、矛盾化解的積極性有待提升。二是當事人申訴信訪比例較高。有的當事人因矛盾未化解或者對案件處理不滿提出了申訴,從調研情況看,輕傷害申訴案件數(shù)量占刑事申訴案件總數(shù)的四分之一左右。三是在法律適用方面存在一定偏差。有的案件在正當防衛(wèi)與故意傷害的認定、在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的認定以及共同犯罪的認定上還存在偏差。這些問題都影響了輕傷害案件的辦案質效。

輕傷害案件的依法妥善處理,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感受,關系到人民群眾的法治獲得感。為有力提升輕傷害案件辦案質效,積極促進矛盾化解和訴源治理,最高檢、公安部經充分研究,聯(lián)合發(fā)布《意見》。

記者:請具體介紹一下《意見》的主要內容。

答:《意見》分為6部分共24條。第一部分為基本要求,內容包括堅持嚴格依法辦案,注重矛盾化解、訴源治理,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其中,明確強調要依法用足用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把化解矛盾、修復社會關系作為履職辦案的重要任務。

第二部分是依法全面調查取證、審查案件。針對司法實踐中只看傷害后果,而忽視對案件起因、背景等整體情況的考察,對鑒定意見只看鑒定結論而缺少實質審查,“唯結果論”“誰受傷誰有理”以及如何準確區(qū)分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準確區(qū)分正當防衛(wèi)與互毆型故意傷害、準確認定共同犯罪等問題明確提出了意見。同時,針對司法實踐中輕傷害案件證人多是親友、鄰里,往往不愿作證或者證言呈現(xiàn)一對一的情況,提出要注重收集客觀性較強的證據(jù),盡量減少對言詞證據(jù)過度依賴。

第三部分是積極促進矛盾化解。這是辦理輕傷害案件最顯著的特點之一。司法實踐中,輕傷害案件常因民間糾紛引發(fā),如果簡單地“捕”“訴”,可能會激化矛盾,甚至演變成惡性事件。所以,《意見》強調要做好矛盾化解、訴源治理工作,要求依法充分適用刑事和解制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積極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同時,積極推廣實踐中的經驗做法,如檢調、公調對接機制,以充分發(fā)揮各方面力量促進矛盾化解,尤其是明確了在偵查、檢察環(huán)節(jié)都要積極開展矛盾化解工作。此外,《意見》還強調了要注重通過不起訴釋法說理修復社會關系,強化不起訴宣布效果。

第四部分是規(guī)范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兑庖姟方Y合刑事訴訟法等規(guī)定和司法實踐情況,列舉了可以依法不批捕、不起訴的情形,并提出具備規(guī)定的情形,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公安機關可以不再提請批準逮捕。同時,《意見》明確強調,對輕傷害案件并非一概不加區(qū)分地從寬處理,對那些涉黑涉惡、犯罪動機及手段惡劣的,要依法從嚴懲處。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處理的,也不能“不訴了之”,如果需要予以行政處罰、處分的,要依法提出檢察意見。此外,還強調了要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減少“一押到底”的情況。

第五部分是健全完善工作機制。《意見》規(guī)定了要注重發(fā)揮偵查監(jiān)督與協(xié)作配合機制的作用,加強案件會商與協(xié)作配合,共同開展類案總結分析。對于不批捕、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要加強協(xié)作配合,共同做好風險防范工作。同時,《意見》還規(guī)定,要以公開聽證促進案件公正處理,堅持“應聽盡聽”。

第六部分明確了輕傷害案件的界定等。

記者:最高檢、公安部聯(lián)合發(fā)布《意見》旨在解決哪些突出問題?

答:《意見》強化問題導向、突出重點,針對司法實踐中辦理輕傷害案件存在的問題作出了指引。

一是強調對輕傷害案件要全面取證、全面審查。以往,司法實踐中取證、審查主要集中在傷害事實,強調“有沒有傷”“誰實施的致傷行為”,在法律文書中對案件起因等也往往簡單表述為“因故”“因瑣事”,缺少了對案件的全面調查、審查,導致當事人對案件處理不滿意。此次《意見》強調,要全面調查取證,要對案發(fā)背景、案發(fā)起因、當事人的關系、案發(fā)時當事人的行為、傷害手段、部位、后果,當事人事后態(tài)度等方面全面審查,要注重查清事實、厘清原委,辨明是非曲直。

二是強調準確區(qū)分罪與非罪。以往,個別沒有刑法意義上的傷害故意、傷害行為的案件不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犯罪。此次,《意見》明確規(guī)定,對被害人出現(xiàn)傷害后果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時,應在全面審查案件事實、證據(jù)的基礎上,根據(jù)雙方的主觀方面和客觀行為準確認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與被害人發(fā)生輕微推搡、拉扯的,或者為擺脫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實施甩手、后退等應急、防御行為的,不宜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故意傷害行為。

三是強調注重矛盾化解和訴源治理。輕傷害案件的發(fā)生大多是因為婚姻、家庭、鄰里或者偶發(fā)矛盾,矛盾積聚到一定程度就演化為傷害犯罪。如果只是簡單處理案件,矛盾就會被掩蓋,影響社會和諧穩(wěn)定。有的當事人不斷申訴,也是因為矛盾沒有化解。所以,《意見》明確規(guī)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辦理輕傷害案件,要把化解矛盾、修復社會關系作為履職辦案的重要任務。要通過化解矛盾,促進訴源治理,實現(xiàn)社會內生穩(wěn)定。

作者:  編輯:夏禹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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